- 重復納稅是納稅納稅誰的問題?
- 國外invoice不可以抵國內增值稅怎么辦?
- 已經從境外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稅稅款為什么不能作為可抵免境外所得?
- 國外寄東西過來要不要繳稅?
- 居民個人在境外繳的稅款可進行抵免?個稅師證書證書范圍窄嗎?
重復納稅是誰的問題?
1、該是境外境外誰的問題就是誰的問題,差賬有來回。號碼號碼號碼號碼肯定有相應的識別識別補救措施。不管問題出在哪里,已存已存如果重復繳稅,納稅納稅是境外境外要退稅的。
2、號碼號碼號碼號碼隨著大數據的識別識別運用,逃稅越來越困難,已存已存還有可能被拉入黑名單,得不償失。
關于這個問題回答如下:
1.重復納稅的原因主要有三個大的方面的原因,其一是現有稅制的原因導致的重復納稅;其二是企業企業自身生產經營活動和涉稅處理不當導致的重復納稅;其三是國與國之間對納稅人統一收入所得重復征稅問題。
2.稅制的原因。就是稅收政策的原因。舉例說明一下:比如目前的增值稅簡易計稅,小規模納稅人A把房子租給小規模納稅人B,租金不含稅價格100萬,征收增值稅5萬,如果小規模納稅人B再把房子租給小規模納稅人C和D,分別收租金不含稅收入各60萬元,合計應征收增值稅6萬元。實際上這個環節增值只有20萬元,但是是120萬元收入征的增值稅。
2.企業本身生產經營活動涉稅處理不當的原因。舉例說明一下:某企業集團成立了一個房地產開發公司,同時也成立了一個從事房屋租賃的公司。房地產開發公司在營改增以前開發了一個寫字樓租賃給集團內房屋租賃公司,一年租賃費不含稅金額1000萬元,房屋租賃公司再租給一個個客戶一年收取租金不含稅金額1500萬元。這種情況對集團征收增值稅2500萬*5%=125萬元。如果把兩家公司合并,繳納增值稅1500*5%=75萬元,兩者相差50萬元。這里面實際有1000萬元收入對集團來說就是重復納稅。
3.國與國之間的重復納稅。在國外取得一項收入在外國可能要征稅,國內可能也有征稅權,這里面就會有一個重復征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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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弄清重復納稅是誰的問題 首先要知道什么是重復納稅,是指們納稅人就某交稅行為因主觀原因或客觀原因造成的二次或多次納稅,大多是主觀原因納稅人對該行為產生的稅收政策不了解或計算錯誤而重復計稅,多繳稅款; 客觀原因有因稅務機關系統升級差異帶來的計稅重復或減免稅優惠政策未執行造成的,這種概率極少發生。因此重復納稅主要是納稅人的問題或納稅人自己的會計或辦稅人業務不熟練的問題。 其次小編有話說:敲黑板,畫重點。 遇到重復納稅不要慌:一是從自身上找問題,分析原因,是不是計稅時計稅依據、適用稅率、稅收優惠搞錯,及時糾正。二是網上申報或線下報稅是否重復,發現重復及時撤銷修改。三是即使已重復納稅,第一時間到管轄稅務機關申請更改退稅。四是多學習稅收政策,避免犯其重復納稅的錯誤。
國外invoice不可以抵國內增值稅怎么辦?
根據現行增值稅條例等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國外的invoice是根本不可能抵扣進項的,而且在未取得相關手續前,是不能作為會計核算憑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與納稅有關的***或者憑證,稅務機關在納稅審查時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注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可后,方可作為記賬核算的憑證。…
已經從境外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稅稅款為什么不能作為可抵免境外所得?
此問涉及國際稅法問題。首先應當肯定一個國家或地區有稅收征管權;其次才能討論協調稅收管轄權和避免雙重征稅等方面的問題。
涉外稅收主要涉及到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就個人所得稅而言,涉及到2個納稅主體,即,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就企業所得稅而言,也涉及2個納稅主體,即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一個***國家對其所屬的居民個人和居民企業有完全的稅收管轄權,無論其收入來源于何方。國際雙重征稅現象的產生是各國稅收管轄權發生沖突的結果,過重的稅負可能不利于國際經濟往來,對納稅人更是不公平。
避免國際重復征稅或者國際重疊征稅至少涉及三方主體,其中,二個主體是為官方,稅收征收機關,另一方是納稅人。目前,中國對外簽訂的雙邊稅收協定,基本上***用的是《關于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間雙重征稅的協定范本》成為雙邊協定的基礎,中國對外簽訂的稅收協定均依締約雙方稅收權益分享的原則,實行限制稅率,除非中國與稅收來源國的雙邊協定是相互免稅,扣除的境外所得稅稅款就不能抵免境外的其他所得。
- 徐劍隨筆,僅供參考。
國外寄東西過來要不要繳稅?
要的,根據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43號等有關規定,您從國外郵政寄來的個人物品每次限值為1000元人民幣,應征進口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關予以免征,達到起征點的按《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個人郵遞物品進口稅稅則歸類表》和《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個人郵遞物品完稅價格表》征收進口稅。
居民個人在境外繳的稅款可進行抵免?個稅師證書證書范圍窄嗎?
個人所得稅法之所以規定居民個人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款可以抵免,主要是為了解決重復征稅問題,因此除國際通行的稅收饒讓可以抵免等特殊情況外,僅限于居民個人在境外應當繳納且已經實際繳納的稅款。根據國際通行慣例,居民個人稅收抵免的主要原則為:一是居民個人繳納的稅款屬于依照境外國家(地區)稅收法律規定應當繳納的稅款;二是居民個人繳納的屬于個人應繳納的所得稅性質的稅款,不拘泥于名稱,這主要是因為在不同的國家對于個人所得稅的稱呼有所不同,比如荷蘭對工資薪金單獨征收“工薪稅”;三是限于居民個人在境外已實際繳納的稅款。
同時,為保護我國的正當稅收利益,在借鑒國際慣例的基礎上,以下情形屬于不能抵免范圍:一是屬于錯繳或錯征的境外所得稅稅額;二是按照我國***簽訂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內地和香港、澳門簽訂的避免雙重征稅安排規定不應征收的境外所得稅稅額;三是因少繳或遲繳境外所得稅而追加的利息、滯納金或罰款;四是境外所得稅納稅人或者其利害關系人從境外征稅主體得到實際返還或補償的境外所得稅稅款;五是按照中國稅法規定免稅的境外所得負擔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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